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建设单位未同步敷设地下管线金属标识和信标的,以及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工程测绘将地下管线覆土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