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对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监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