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擅自占用、挖掘道路施工的或者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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