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规定拆除废弃管线且未消除安全隐患的,或者未进行安全处置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管线未备案、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