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移交竣工档案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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