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依照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有关规定应当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由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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