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的,由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