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地下管线的义务,有权对损毁、侵占、盗窃、破坏地下管线等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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