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六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六条 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于每年年底前制定本单位下一年度地下管线工程建设计划,报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综合地下管线工程年度建设计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