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五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二章 规划 第十五条 经规划许可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验线并出具验线报告,符合规划要求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验线报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核发验线确认书。建设单位收到验线确认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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