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七条 下列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一)新建、改建、扩建地下管线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桥梁和河道建设工程涉及地下管线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小区、各类园区和公共建筑涉及地下管线的。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应当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基本概况信息上传至市地下管线建设工程信息沟通平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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