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八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后,应当组织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对毗邻地下管线相互关系、安全防护等事项进行会商、会签,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应当对会商、会签进行协调。
非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对毗邻地下管线有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组织会商、会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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