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九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住房城乡建设、水利、公用事业等相关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由道路建设单位牵头同步办理地下管线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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