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制定施工管理措施和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设置安全围栏、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
(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
(三)损坏毗邻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报告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
(四)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者图纸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单位;
(五)非开挖施工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绘制轨迹图,标注起点和终点坐标、走向、轨迹以及埋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一)制定施工管理措施和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设置安全围栏、施工标牌和警示标志;
(二)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施工;
(三)损坏毗邻管线的,应当立即停止施工,采取应急保护措施,并报告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
(四)发现不明地下管线或者图纸标注与现状资料不符的,应当立即报告建设单位;
(五)非开挖施工敷设地下管线的,应当绘制轨迹图,标注起点和终点坐标、走向、轨迹以及埋深;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