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三条 因地下管线工程施工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穿越道路增设管线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征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影响交通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由施工单位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