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三章 建设 第二十条 地下管线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以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的现状资料;
(二)制定地下管线施工安全防护措施,组织编制施工地段既有地下管线的保护方案;
(三)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地下管线管位;
(四)同步敷设地下管线金属标识和信标;
(五)监督测绘单位完成地下管线覆土前测量和竣工测绘;
(六)收集、整理、归档、移交工程竣工档案信息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道路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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