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淄博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下管线建设综合管理工作。城建档案和地下管线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协调工作,负责做好地下管线基础信息普查、档案信息管理和地下管线信息综合管理系统维护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规划、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下管线管理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11-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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