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四条

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四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组建城乡规划委员会,对涉及城乡规划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其审议意见作为城乡规划决策的依据。
城乡规划委员会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代表、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组成。其中,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委员人数比例不得低于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城乡规划委员会的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本级人民政府规定。
城乡规划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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