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六条 淄博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用以指导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和建设规划以及各类专项规划的编制。城市发展战略规划应当由人民政府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6-01-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