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禁止建设的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