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水源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和农药,推广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降低农业面源污染。
水源地农业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化肥、农药使用的有关规定,安全、合理使用化肥、农药,采用化肥施用新技术和病虫害综合防治技术,减少化肥、农药的使用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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