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源地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预警、预防机制、调查评估和保障措施,提高对突发水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处理能力。
水源地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做好事后恢复等工作。
水源地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因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市、区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并做好事后恢复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