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