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五条 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张店区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区内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实施本条例的各项责任制,监督检查责任制的落实;
(二)按照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制定并落实水源地保护管理方案;
(三)调整土地使用结构和产业结构,保障本辖区内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四)加强水源地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配套建设污水、垃圾收集设施,并对污水、垃圾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
(五)加强水源地介水传染病的监测预防工作,防止介水传染病病源体危害水源事故的发生;
(六)组织排除本辖区内水污染事故隐患,调查处理突发水污染事故,做好突发水污染事故的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
(七)做好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八)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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