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水源地水污染防治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组织协调水源地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二)依法实施水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调查处理水污染纠纷和事故,监督企事业单位落实水污染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三)负责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并做好监督工作;
(四)负责水源地环境质量和水质状况的监测,健全监测网络,汇总监测资料,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布水源地水质情况;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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