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水源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明确禁止、限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水源地重大项目布局提出建议并协助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并对生态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实施督促检查;
(二)公安机关负责水源地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水源地土地以及矿产资源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审批事项应当符合水源保护相关规定;负责水源地水源涵养林的规划与建设,加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负责指导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源地专项规划;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水源地村镇建设与管理工作,监督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水源地化肥、农药使用的管理,并对化肥、农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源地生活饮用水源水质的卫生监测工作,并做好水源地介水传染病的监测预防,防止介水传染病病原体危害水源事故的发生;
(八)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水源地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总量控制;
(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水源地的无照经营行为。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水源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合理规划,明确禁止、限制、鼓励发展的行业和项目;会同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水源地重大项目布局提出建议并协助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办法,并对生态补偿资金落实情况实施督促检查;
(二)公安机关负责水源地的治安管理工作,以及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处工作;
(三)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生态补偿资金,确保资金使用效益;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水源地土地以及矿产资源的使用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审批事项应当符合水源保护相关规定;负责水源地水源涵养林的规划与建设,加强植被保护与生态恢复;负责指导水行政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源地专项规划;
(五)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水源地村镇建设与管理工作,监督城镇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的建设;
(六)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对水源地化肥、农药使用的管理,并对化肥、农药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水源地生活饮用水源水质的卫生监测工作,并做好水源地介水传染病的监测预防,防止介水传染病病原体危害水源事故的发生;
(八)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对水源地旅游开发建设项目的总量控制;
(九)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水源地的无照经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