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