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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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发挥水库防洪、供水功能,防止水污染,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
第二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保护管理。
水源地保护范围,包括太河水库库区(以...
第三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水源地的水质按照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二类水实施保护。
第四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水源地保护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和博山区、淄川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源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坚持统筹兼顾、注重综合平衡,...
第六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太河...
第七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张店区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
第九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高程236.71米)水平向外延伸一百米以内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引水渠两...
第十一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库区,是指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以及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泄洪洞、水电...
第十二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设施,是指太河水库输水洞出口至净水厂入口的引水渠、箱涵、渡槽、隧洞、水闸、管道和相关建筑...
第十三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加强水源地保护和水污染防治工作,引导水源地调整产业结构,有...
第十四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围,统筹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完善机制...
第十五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对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十六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在库区和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水源地保护无关的...
第十七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在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二)设置油库、炸药...
第十八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在准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有毒有害、放射性物质、无隔离设施的输油、输气管...
第十九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禁止建设的项目,已经建成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依法责令拆除...
第二十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在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影响供水设施运行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设...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水源地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农业生产者科学使用化肥和农药,推广使...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源地保护的实际情况,制定水源地突发水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健...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五条 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张店区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加强对...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
(二...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七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编制水源...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八条 政府有关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发展改革部门组织编制水源地经济社会发展规...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九条 太河水库管理机构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在水...
第三十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十万元...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炸药库、化学品仓库或者在准保护区内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贮...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准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或者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餐饮...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水行政主管...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和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根据...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林,毁坏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造成水土流失,以及钻探、采矿的...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
第四十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源地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或者发...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太河水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三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恢复原状,或者限期采取治理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