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实施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围,统筹安排生态补偿资金,完善机制保障措施,实现生态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
生态补偿资金主要用于改善水源地群众生产生活条件、水源地生态和基础设施建设、绿色生态产业发展、生态旅游业发展、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建设,促进区域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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