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供水工程设施,是指太河水库输水洞出口至净水厂入口的引水渠、箱涵、渡槽、隧洞、水闸、管道和相关建筑物。供水工程设施保护管理范围:
(一)饮用水引水渠渠顶两侧外沿向外三点二米以内的区域为管理范围,渠顶两侧外沿向外三点二米至十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二)渡槽中心线向两侧各外延七点五米(桐古渡槽中心线向两侧各外延十五米)之间的区域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箱涵两侧外沿向外四米以内的区域为管理范围,箱涵两侧外沿向外四米至十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地下输水管道,自管道中心线向两侧水平方向各外延三十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五)水闸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六)输水隧洞,自隧洞中心线向两侧水平方向各外延一百米之间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七)管理场所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保护措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