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库区,是指太河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以及水库大坝、溢洪道、输水洞、泄洪洞、水电站和水库办公区域。库区保护管理范围:
(一)水库百年一遇防洪水位线以下的水域和陆域为管理范围;
(二)水库大坝及其附属建筑物、水库大坝西端至辛大铁路之间的区域,大坝下游坡脚至大坝确权边界线之间的区域为管理范围,大坝下游确权边界线向外三百米以内的区域,大坝西端确权边界线向外一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三)溢洪道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二百五十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四)水库其他管理设施的土地确权范围为管理范围,土地确权边界线向外五米以内的区域为保护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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