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保护管理范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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