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源地的义务,有权对损害水源地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保护管理范围
对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保护管理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