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源地保护的宣传教育,普及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知识和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水源地生态保护意识。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积极进行水源地保护的公益宣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