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水源地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太河水库管理机构负责水源地保护的日常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源地保护管理的有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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