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博山区、淄川区、临淄区、张店区以及有关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辖区内水源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