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在库区和一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防洪设施和水源地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擅自新建、改建、扩建取水设施;
(三)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挖沙、建墓、放牧、垦植;
(四)侵占或者毁坏水利工程设施,分割、占用水库水面以及库容,围滩造田、围库造塘;
(五)向水库水体排放生活污水、废液,倾倒、堆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废弃物;
(六)进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
(七)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以及餐饮服务项目;
(八)非供水、防汛和水源环境保护使用的船只、排筏以及各类自制工具航行、停泊或者作业;
(九)在水库水体内洗刷车辆、衣物和其他器具;
(十)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水上训练、露营、野炊、影视拍摄等活动;
(十一)游泳、垂钓、放生等;
(十二)采取毒鱼、炸鱼、电鱼等方式偷盗水生动物;
(十三)捕鱼、捕虾等;
(十四)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堆放杂物、晾晒粮草;
(十五)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十吨以上的车辆;
(十六)其他危害库区、一级保护区安全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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