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水源地保护范围内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对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设立明显的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故意毁坏界标和警示标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