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三条 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