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水源地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或者发生水污染事故时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