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太河水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源地保护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