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采取毒鱼、炸鱼、电鱼等方式偷盗水生动物的;
(二)盗窃、擅自移动、故意毁坏界标和警示标志的;
(三)盗窃水利工程、供水工程设施的;
(四)倾倒、填埋医疗废弃物和含有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放射性物质废弃物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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