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坏护岸林、水源涵养林,毁坏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造成水土流失,以及钻探、采矿的,分别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