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坝体擅自停放车辆的;
(二)在坝顶路面和溢洪道桥上运输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以及行驶履带车辆和载重十吨以上车辆的;
(三)未采取防溢、防渗、防漏、防挥发和防火防爆措施运输油类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四)无防护措施运输强酸,强碱,毒性液体,有机溶剂,石油类,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危险物品的车辆进入水源地的;
(五)在供水交通桥行驶履带车辆、超重车辆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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