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恢复原状,或者限期采取治理措施,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