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二级保护区内设置油库、炸药库、化学品仓库或者在准保护区内设置有毒有害化学品贮存、堆放场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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