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库区、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畜禽养殖、水产养殖或者设置旅游码头、旅游娱乐设施、餐饮服务项目,以及组织进行旅游、垂钓等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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