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准保护区内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