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六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拟定水源地保护专项规划;
(二)管理水源地的水资源,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合理制定水量分配调度方案,并进行年度水资源状况评价;
(三)监测水库水文水质,定期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供水文水质资料;
(四)在本条例规定的运输危险物品车辆、重型车辆禁止通行的路段设立明显的禁行标志;
(五)协调有关部门和区人民政府依法做好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