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源地保护的监督管理,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建立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社会监督机制,督导有关区人民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水源地保护管理职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