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九条 太河水库管理机构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在水库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
(二)负责库区供水工程、灌区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三)依法制止损害水源、毁坏供水工程设施和灌区工程的行为;
(四)对一级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做好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法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5-3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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