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太河水库饮用水源地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九条 太河水库管理机构在水源地保护管理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在水库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
(二)负责库区供水工程、灌区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三)依法制止损害水源、毁坏供水工程设施和灌区工程的行为;
(四)对一级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做好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法律责任
(一)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卫生健康部门在水库合理布设水质监测点,定期监测水质;
(二)负责库区供水工程、灌区工程设施的保护和管理;
(三)依法制止损害水源、毁坏供水工程设施和灌区工程的行为;
(四)对一级保护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禁止性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做好水源地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
(六)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法律责任